(2015)城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孝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孝,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刘世孝,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阎庆东,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洋,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孝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孝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已网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孝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淑萍郭维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