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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向阳与陈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向阳,陈志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字第795-1号原告林向阳。被告陈志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林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向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林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文  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