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春燕申请执行廖绪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廖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廖绪容,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绵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绪容的银行存款303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