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案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