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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案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