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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广成与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于广成。被告:张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成诉被告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