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广成与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于广成。被告:张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成诉被告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