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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城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外运湖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湖南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59号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陈银生,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外运湖南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耀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外运湖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南巍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