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付力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付力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雁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亚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力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力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力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力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