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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张全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张全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潘小平,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全微(曾用名张伟),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潘小平与张全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6日原告潘小平依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张全微承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