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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诉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王丽霞,吕韶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24184-7。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9382-1。被告:胡孟杰,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丽霞,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吕韶伯,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王丽霞、吕韶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王丽霞、吕韶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对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王丽霞、吕韶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