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庞成跃与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兆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成跃,庞兆星,徐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成跃,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兆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兆军,无业。上诉人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成跃、庞兆星、徐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0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九创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被告庞兆星、徐兆军、九创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庞兆星、徐兆军要求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九创公司要求移送至其住所地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庞兆星、徐兆军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九创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济南市。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庞兆星、徐兆军、九创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后,上诉人九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庞成跃、庞兆星、徐兆军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庞成跃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被上诉人庞兆星、徐兆军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九创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根据庞兆星、徐兆军的经常居住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九创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