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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纪丽与蔡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纪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纪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322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某暂无偿还能力,本院在审理阶段所保全的被执行人蔡某某所有的位于榆阳区东沙驼峰路东阳光小区3幢5-402室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