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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某某。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皖M×××小型客车沿滁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全椒县纬四路与丰乐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被害人金某某被撞至对向车道,再次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皖L×××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被害人金某某当场死亡。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寇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寇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后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金、王瑞余与被告人寇某某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两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寇某某表示谅解(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记录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鉴定意见,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寇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审 判 员  高 红人民陪审员  倪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交通肇事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