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冯永权、胡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冯永权,胡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享标。委托代理人:罗成辉、傅浩成,该行员工。被告:冯永权,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胡宝玉,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冯永权、胡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85元,合计人民币2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卓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诗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