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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61号申请人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万福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桃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