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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伙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黄伙坤,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黎石贤,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区。负责人莫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伙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伙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黄伙坤负担。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