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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董志安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安,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勇,居民。申请执行人董志安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没有相关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何 宏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