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蕾,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祥永(陈蕾之夫),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7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