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蓥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天月与吴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天月,吴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熊天月,男,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吴灿辉,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