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文雨与段明强、温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雨,段明强,温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杨文雨,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段明强,男,40岁,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温国清,男,34岁,汉族,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杨文雨与段明强、温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