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军与罗祖炀、刘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罗祖炀,刘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07-2号原告田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罗祖炀,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刘佐华,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军与被告罗祖炀、刘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祖炀、刘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田军承担。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