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与梁启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梁启忠,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仲尧,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刘伙带,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何某甲,女,200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何某乙,女,201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何永洪,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上列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华亨,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梁启忠,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第三人张莉莉,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系被执行人梁启忠的妻子。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楚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执行(2015)云新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与被执行人梁启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启忠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43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莉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第三人张莉莉与被执行人梁启忠系夫妻关系,而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43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启忠对申请执行人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所负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梁启忠与第三人张莉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张莉莉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莉莉为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230号案的被执行人。张莉莉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仲尧、刘伙带、何某甲、何某乙、何永洪清偿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43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梁启忠所负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紫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