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丁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丁天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贵福,该公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翼,该公司支行员工。被告丁天亮,男,回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丁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声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