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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东云、耿翠勤与秦普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云,耿翠勤,秦普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云,农民。申请执行人耿翠勤,农民。系吴冬云之母。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河南148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秦普申,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吴冬云、耿翠勤申请执行秦普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秦普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