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东云、耿翠勤与秦普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云,耿翠勤,秦普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云,农民。申请执行人耿翠勤,农民。系吴冬云之母。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河南148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秦普申,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吴冬云、耿翠勤申请执行秦普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秦普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