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毅卿与南宁电视台、广西御匾国健商贸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毅卿,南宁电视台,广西御匾国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潘毅卿。被告:南宁电视台,住所址:广西南宁市葛村路25号。法定代表人:覃露莹,台长。被告:广西御匾国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2618号房。法定代表人:董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天津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913。法人代表人:胡亚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毅卿诉被告南宁电视台、广西御匾国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毅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人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