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405号原告高×,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薛×,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高×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高×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原告高×声称其与被告薛×已就本案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不再要求本院继续审理,并声明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