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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东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07号罪犯陈小东,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00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小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将罪犯陈小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陈小东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小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东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