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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方洪与季旭娟、杨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方洪,季旭娟,杨华,杨可荣,胡国富,顾栋,楼冬民,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浙江尚卓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4号申请执行人金方洪,经商。被执行人季旭娟。被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杨可荣,经商。被执行人胡国富,经商。被执行人顾栋。被执行人楼冬民,经商。被执行人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尚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方洪与被执行人季旭娟、杨华、杨可荣、胡国富、顾栋、楼冬民、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浙江尚卓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旭娟的房产由金华中院首封并在处置当中,我院已发函至金华中院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42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