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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锦田申请执行安鹏、安晓鹏、王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田,安鹏,安晓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田,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鹏,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晓鹏,男,汉族,个体户,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0612179101103895711账户的存款8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