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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洁与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洁,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孙洁,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许杰,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洁诉被告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洁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70元,减半收取计299.35元,由原告孙洁负担。审 判 长  鲁维新审 判 员  诸文芳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