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成、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成,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成。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来。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同意以质押仓单项下特种石墨块556吨抵顶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9000元,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金成、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李金成、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