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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7号原告刘国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南京,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倩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