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7号原告刘国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南京,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倩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