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忠凤与毛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忠凤,男,汉族,42岁。被告毛秀玉,女,汉族,52岁。委托代理人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凤与被告毛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毛秀玉协商,将该案与本院(2015)元民初字第1107号案件一并处理,该案就此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张忠凤负担。审判员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邓享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