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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忠凤与毛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忠凤,男,汉族,42岁。被告毛秀玉,女,汉族,52岁。委托代理人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凤与被告毛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毛秀玉协商,将该案与本院(2015)元民初字第1107号案件一并处理,该案就此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张忠凤负担。审判员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邓享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