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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亦晨与蒋蔚、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亦晨,蒋蔚,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田亦晨。被告蒋蔚。被告翟超。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亦晨与被告蒋蔚、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人民陪审员  马艳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