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亦晨与蒋蔚、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亦晨,蒋蔚,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田亦晨。被告蒋蔚。被告翟超。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亦晨与被告蒋蔚、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人民陪审员 马艳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