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辽宁总队测绘院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新道生矿业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测绘院,岫岩满族自治县新道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测绘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刘文朝,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傅玉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洪子英,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道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林立平,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测绘院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道生矿业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测绘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测绘院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