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耿某与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尉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耿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某,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