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幼华与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幼华,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刘幼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陈源博,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林芳回,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周彩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高超斌,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幼华与被告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刘幼华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