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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幼华与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幼华,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刘幼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陈源博,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林芳回,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周彩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高超斌,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幼华与被告林芳回、周彩华、高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刘幼华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