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同岭诉被告王汉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王同岭。委托代理人宋永泽。被告王汉兵。原告王同岭诉被告王汉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同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王同岭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