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陈培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2015)447 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桂,龙艳,陈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涛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培刚,男,197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执行的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陈培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依照(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