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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峰,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峰。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经理被执行人:朱鸿。本院立案执行的杨瑞峰申请执行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德仲调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杨瑞峰申请执行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德仲调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