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峰,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峰。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经理被执行人:朱鸿。本院立案执行的杨瑞峰申请执行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德仲调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杨瑞峰申请执行山东好邻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朱鸿德仲调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