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某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4号被执行人:韦某然(曾用名韦某),农民。被执行人韦某然犯盗窃罪,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60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处被告人韦某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韦某然没有按期缴纳罚金义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委托本院代为院在执行,本院收悉后,查明被执行人韦某然外出去向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0年4月21日当作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于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然在桂林市某监狱服刑期间,其父韦某堂于2011年10月12日到桂林市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其缴纳了本案的罚金2000元。2015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韦某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60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判处韦某然罚金二千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