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0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应辉,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