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唐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20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经查,201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王某某向申请人唐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申请人王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唐某某借款6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