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洪波、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2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苏粥女。委托代理人:朱越勇、彭薇薇,均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翠兰。被执行人:洪波,住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广州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洪波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112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5728元、案件受理费99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293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