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常昊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86号罪犯常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以(2008)内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0日作出的(2007)呼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昊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和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依法减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常昊在近期服刑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七次,2012年度和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常昊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昊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七次,2012年度和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