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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飞诉被告包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包顶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张鹏飞,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包顶柱,男,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包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为元,由原告张鹏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