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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甘国文与被告XX、陈静、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国文,XX,陈静,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23号原告甘国文,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9日。被告陈静,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0日。被告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国文与被告XX、陈静、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邻水民初字第1670号]过程中,原告甘国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XX、陈静、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总价值以15,000,000元为限。原告已提供罗云、钟小莉共有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XX、陈静、重庆永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总价值以15,00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提供的罗云、钟小莉共同所有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保全效力逾期失效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 斌审 判 员  胡学成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