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仁智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更
当事人
李仁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李仁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仁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个人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顶撞民警、在车间争吵等违规,累计扣4.5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8分。2015年3月31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