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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树兰、杨小平返还原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郭树兰,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春。被执行人郭树兰,女。被执行人杨小平,男。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树兰、杨小平返还原物一案,本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于2014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腾交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张新村8号院内坐西向东从南向北第三户上下二层共两间房屋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郭树兰、杨小平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