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无业。被告人孙某甲曾因赌博、吸食毒品,分别于2002年5月17日、2004年3月27日、2010年6月4日、2010年11月4日、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11日、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下午,孙某乙联系被告人孙某甲欲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付给被告人孙某甲现金人民币320元(其中20元为打车费用),后被告人孙某甲以现金人民币250元的价格从孙某丙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8克,并在交付给孙某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当庭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等人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公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江苏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发,对被告人孙某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8天已折抵刑期8天)。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位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