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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生柱与被执行人豆改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柱,豆改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陈生柱,女,汉族,1971年5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共和县恰卜恰镇拉泽塘巷****号。被执行人豆改才让,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海南州政府应急办公室公务员,住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1-162号。申请人陈生柱与被执行人豆改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豆改才让在海南州政府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9月份起从被执行人豆改才让的工资中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直至扣完12305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700元、诉讼费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秀 燕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